昨晚森林P在上保證章節,
請在銀行工作的同學帶份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書來,
以此作實例上分析解讀。
上森林P的債各課程略久些,
多少可以感受到他對銀行業的怨恨,
他自己也不諱言,
非常看不慣銀行業位居熟知法律的強勢地位,
以資訊不對稱方式,欺凌弱勢消費者的狀態。
昨晚不知是故意還是過失,
讓我們知道某個偉大的八卦,
竟然是森林P”惹”出來的。

當年那個小小年紀,
即在餐桌上被教導分析法律行為的森林P之子,
後來進入了貓空大學當新鮮人。
高興地將入學所需銀行開戶資料交給老爸填寫。
老爸只在開戶資料某兩行文字各劃上兩條線,
簽字後,便交給兒子隔天去銀行開戶繳學費。
而早有故意企圖的森林P便在家裡等候兒子來電求援。
(os:有這種老爸,真不知是好還是壞?)
果然接到兒子打電話回來哭訴:
沒辦法繳學費、領不到學生生證,
銀行不讓森林P之子開戶……….
接下來是森林P開始接多通來電,
來電者身分各為銀行主管、貓空大學註冊組人員、
教務長、校長等人士,
能驚動到會計之神打電話給森林P,
看來惹的禍,還真不小,
不過後來還火燒到更高層去。

原來森林P小小劃上兩條線,
所劃掉文字部分為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開戶保證人,
及申請金融卡字樣。
一般人不會意識到銀行業利用民法第755條、第739之一條
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所產生漏洞,
在開戶書上大玩坑殺保證人的把戲。
(os:去銀行開戶,也是呆呆地填銀行人員鉛筆勾選部分,
那有去看契約內的每條文字,更沒膽去劃上幾條線。)
當時國內各大學已盛行多年學生證與金融卡二卡合一,
學生開一銀行戶頭,利用該戶頭繳交學費或領取講學金,
更利用二合一的學生金融卡,在校園裡進行各種活動,
諸如借書、實驗室門禁出入、提款、刷卡消費(部分卡片有信用卡功能)…
一卡在手,便利暢行校園。
而學校更節省行政開支,將印製卡片費用,
轉嫁到銀行身上去。
當然銀行也不是省油燈,不作賠本生意,
每年多了數千或上萬名客戶。
學生會意識到的風險,頂多是卡片遺失,
得去教務處、銀行申請補發。
(os:嗚嗚…多年前曾被某家金控銀行給A了掛失補發費)
不曾意識到這此中藏有違法、過渡濫用權利的危機。

森林P身為民法之神嘀傳大第子,
又任ntu法學院民法課程主任,
深知國內銀行業已在各種定型化契約內,
依最高法院決議保證人保證期限定為三年,
卻濫用引伸民法第755條、第739之一條之規定,
暗植入若保證人未提出書面異意終止保證責任,
則自動續約履行保證責任,
其擔保責任範圍甚可延伸到不相關損害賠償,
及替非有關係的第三人擔保。
森林P雖專研民法領域多年,但行政法也沒淡忘,
對貓空大學一干行政人員
擅自決議強制將該校學生證與銀行金融卡二合一,
學生若沒在特定銀行開戶申請學生金融卡,
視為未完成註冊程序,不得領取學生證之事,
準備提起「不正當連結禁止原則」之行政訴訟。
(os:耶!頭一回徐州路對貓空打官司!)

此事驚動到教育部、消保會、金融局等國家機關,
(os:老師你這小小畫線動作,威力可真不小!)
作出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辦理具金融卡效用的學生證,
各校學生證不得再具備金融卡功能等公告。
於是貓空大學全面換發新學生證,
(os:會計之神校長想必狠恨森林P要他平白多花一筆錢XD)
森林P之子,每學期乖乖向老爸老媽要現金,
去郵局櫃臺繳交學費。
而那個被畫兩條線的銀行開戶書,
當然是作廢,開不成銀行戶頭。
理由也很好玩,
偉大的森林P曰:
我的話,小子大一就不聽從了,
老媽的話,效力期限只到大二,
小子到大三只會服從女朋友的話,
大四更進一步會聽從女朋友媽媽的話。
我當他的銀行戶頭保證人,可是要被劃押一輩子,
總不能一百多歲時,還要替七十多歲不聽話的兒子還債!

假想貓空大學行政人員怨恨語:
都是那個法律系某教授老公在製造事端!
法律念太多了!吃飽沒事找我們麻煩!
還要我們多花一筆錢去重印學生證,
還被中山南路那邊的長官找去喝咖啡,
更重要的事,原本可以多出可以暗暗花的預算,
現要被拿去重印學生證,
都是那個傢伙惹的禍…….。

學生小小抱怨:
原來都是老師惹出來的禍!
害我們當年要重領學生證(前貓空現某科法所學生語),
害我們口袋、皮夾裡一堆卡片(一堆懶惰學生語),
早知道不要拿本公司契約書給老師課堂上嘲諷(無辜的學生語)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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